父,传曰:为父何以斩衰也?父至尊也。 [疏]“父”。○释曰:周公设经,上陈其服,下列其人,即此文。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。先陈父者,此章恩义并设,忠臣出孝子之门,义由恩出,故先言父也。又下文诸侯为天子、妻为夫、妾为君之等,皆兼举著服之人於上,乃言所为之人於下。若然,此父与君直单举所为之人者,余者若直言天子,臣皆为天子,故举诸侯也。若直言夫,则妾於君体敌,亦有夫义。妾为君,若直言君,与前臣为君文不殊,已外亦皆嫌疑,故兼举著服之人。子为父、臣为君,二者无嫌疑,故单举所为之人而已。云“传曰:为父何以斩衰也?父至尊也”者,言何以者,问比例,以父母恩爱等,母则在齐衰,父则入於斩,比并不例,故问何以斩,不齐衰。答云父至尊者,天无二日,家无二尊,父是一家之尊,尊中至极,故为之斩也。
诸侯为天子,[疏]“诸侯为天子”。○释曰:此文在父下君上者,以下文君中虽言天子,兼有诸侯及大夫,此天子不兼余君,君中最尊上,故特著文於上也。
传曰:天子至尊也。 [疏]“传曰天子至尊也”。○释曰:不发问而直答之者,义可知,故直答而云“天子至尊”,同於父也。
君,[疏]“君”。○释曰:臣为之服。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,故文在天子下。
郑注《曲礼》云:“臣无君犹无天。”则君者,臣之天。故亦同之於父为至尊,但义故,还著义服也。 传曰:君至尊也。(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,皆曰君。)
[疏]注“天子”至“曰君”。○释曰:卿大夫承天子诸侯,则天子诸侯之下,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。案《周礼。载师》云:家邑任稍地,小都任县地,大都任地。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,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,叔孙氏有后阝邑,孟孙氏有成阝邑,晋国三家亦皆有韩、赵、魏之邑,是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,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。天子不言公与孤,诸侯大国亦有孤,郑不言者,《诗》云“三事大夫”,谓三公,则大夫中含之也。但士无臣,虽有地不得君称,故仆隶等为其长,吊服加麻,不服斩也。
父为长子,(不言子,通上下也。亦言立以长。)
[疏]“父为长子”。○释曰:君、父尊外,次长子之重,故其文在此。○注“不言”至“以长”。○释曰:言长子通上下,则子之号,唯据大夫士,不通天子诸侯。若言大子,亦不通上下。案《服问》云:“君所主夫人妻、大子、妇。”郑注云:“言妻,见大夫已下,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。”则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,若言世子,亦不通上下,唯据天子诸侯之子。是以郑云“不言子,通上下”,非直长子得通上下,冢子亦通上下。故《内则》云“冢子则大牢”,注云:“冢子犹言长子,通於下也。”是冢子亦通上下也。云“亦言立以长”
者,欲见妻所生,皆名子,第一子死也,则取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,亦名长子。若言子,唯据第一者,若云长子,通立以长,故也。
传曰:何以三年也?正体於上,又乃将所传重也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,不继祖也。(此言为父后者,然后为长子三年,重其当先祖之正体,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。庶子者,为父后者之弟也,言庶者,远别之也。《小记》曰:“不继祖与祢。”此但言祖不言祢,容祖、祢共庙。)
[疏]“传曰何”至“祖也”。○释曰:云“何以”者,亦是问,比例,以其俱是子,《不杖章》父为众子期,此章长子则为之三年,故发何以之传也。不问斩而问三年者,斩重而三年轻,长子非尊极,故举轻以问之。轻者尚问,明重者可知,故举轻以明重也。云“正体於上,又乃将所传重也”者,此是答辞也。以其父祖相承,为上已又是承之於后,故云正体於上。云又乃将所传重者,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,乃得三年。云“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,不继祖也”者,此明相承,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。○注“此言”至“共庙”。○释曰:
云“此言为父后者,然后为长子三年”者,经云“继祖”,即是为祖后乃得为长子三年。郑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,不同者,周之道有子,无孙,孙犹同庶孙之例,要子死后乃立孙,乃得为长子三年。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。云“重其当先祖之正体”者,解经正体於上。又云“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”者,释经传重也。云“庶子者,为父后者之弟也”者,谓兄得为父后者是子,其弟则是庶子,是为父后者之弟,不得为长子三年。此郑据初而言,其实继父祖身三世,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。云“言庶者,远别之也”者,庶子,妾子之号,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,今同名庶子,远别於长子,故与妾子同号也。
云“《小记》曰不继祖与祢,此但言祖不言祢,容祖祢共庙”者,案《祭法》云:
士二庙,官师一庙。郑注云:“官师,中下之士,祖祢共庙。”则此容祖、祢共庙,据官师而言。若然,《小记》所云祖祢并言者,是士二庙者也。祖、祢共庙,不言祢直言祖,举尊而言也。郑注《小记》云“言不继祖、祢,则长子不必五世”者,郑前有马融之等,解为长子五世,郑以义推之,己身继祖与祢,通已三世,即得为长子斩,长子唯四世,不待五世也,此微破先师马融之义也。以融是先师,故不正言,而云不必而已也。若然,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:一则正体不得传重,谓子有废疾,不堪主宗庙也;二则传重非正体,庶孙为后是也;三则体而不正,立庶子为后是也;四则正而不体,立孙为后是也。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妇不为舅后者,则姑为之小功。”郑注云:“谓夫有废疾他故,若死而无子,不受重者。”妇既小功不大功,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。
为人后者,[疏]“为人后者”。○释曰:此出后大宗,其情本疏,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。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继别为大宗,继祢为小宗。”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,彼云后大宗者,则此所后,亦后大宗者也。
传曰:何以三年也?受重者,必以尊服服之。何如而可为之后?同宗则可为之后。何如而可以为人后?支子可也。为所后者之祖父母、妻、妻之父母、昆弟、昆弟之子,若子。(若子者,为所为后之亲,如亲子。)
[疏]“传曰”至“若子”。○释曰:云“何以三年”者,以生己父母三年,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,故发问,比例之传也。云“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”者,答辞也。雷氏云:此文当云为人后者,“为所后之父”,阙此五字者,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,今所后其人不定,或后祖父,或后曾高祖,故阙之,见所后不定故也。
云“何如而可为之后”,问辞。“同宗则可为之后”,答辞。此问亦问比类,以其取后取何人为之,答以同宗则可为之后,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,非同宗则不可。谓同承别子之后,一宗之内,若别宗同姓,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。又云“何如而可以为人后”,问辞。云“支子可也”,答辞。以其他家子当家,自为小宗,小宗当收敛,五服之内亦不可阙,则子不得后他,故取支子,支子则第二已下,庶子也。不言庶子,云支子者,若言庶子,妾子之称,言谓妾子得后人,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后人,是以变庶言支,支者,取支条之义,不限妾子而已。 若然,子不得后人,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也。云“为所后者之祖父母”已下之亲至“若子”,谓如死者之亲子,则死者祖父母,则当己曾祖父母,齐衰三月也。
妻谓死者之妻,即后人之母也。妻之父母、昆弟、昆弟之子,并据死者妻之父母、妻之昆弟、妻之昆弟之子,於后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,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。若然,上经直言为人后,不言为父,此经直言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,不言死者缌麻、小功、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,子夏作传,举疏以见亲,言外以包内,骨肉亲者,如亲子可知。
妻为夫。
传曰:夫至尊也。 [疏]“妻为夫传曰夫至尊也”。○释曰:自此已下论妇人服也。妇人卑於男子,故次之。案《曲礼》云:“天子曰后,诸侯曰夫人,大夫曰孺人,士曰妇人,庶人曰妻。”后以下皆以义称士,庶人得其总名妻者,齐也。妇人无爵,从夫之爵,坐以夫之齿,是言妻之尊卑,与夫齐者也。若然,此经云妻为夫者,上从天子,下至庶人,皆同为夫斩衰也。传言“夫至尊”者,虽是体敌,齐等夫者,犹是妻之尊敬。以其在家天父,出则天夫。又妇人有三从之义:在家从父,出嫁从夫,夫死从子。是其男尊女卑之义,故云夫至尊,同之於君父也。 妾为君。
传曰:君至尊也。(妾谓夫为君者,不得体之,加尊之也,虽士亦然。)
[疏]“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”。○释曰:妾贱於妻,故次妻后。案《内则》云:“聘则为妻,奔则为妾。”郑注云:“妾之言接,闻彼有礼,走而往焉,以得接见於君子。”是名妾之义。但其并后匹,则国亡家绝之本,故深抑之,别名为妾也。既名为妾,故不得名婿为夫,故加其尊名,名之为君也。亦得接於夫,又有尊事之称,故亦服斩衰也。云“君至尊也”者,既名夫为君,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。○注“妾谓”至“亦然”。○释曰:云“不得体之,加尊之也”者,以妻得体之得名为夫,妾虽接见於夫,不得体敌,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,是以服斩也。云“虽士亦然”者,案《孝经》士言争友,则属隶不得为臣,则士身不合名君,至於妾之尊夫,与臣为异,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,故云虽士亦然也。
女子子在室为父,(女子子者,子女也,别於男子也。言在室者,谓已许嫁。)
[疏]“女子”至“为父”。○注“女子”至“许嫁”。○释曰:自此尽“为父三年”,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。制服又与男子不同。云“女子子者,子女也,别於男子也”者,男子、女子,各单称子,是对父母生称。今於女子别加一字,故双言二子,以别於男一子者。云“言在室者,关已许嫁”者,郑意经直云女子子为父得矣,而别加在室者,关已许嫁。关,通也,通已许嫁。《内则》“女子十年不出”,又云“十有五年而笄”,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,谓女子子年十五笄,四德已备,许嫁与人,即加笄,与丈夫二十而冠同。死而不殇,则同成人矣。身既成人,亦得为父服斩也。虽许嫁为成人,及嫁,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。
布总,箭笄,ヮ,衰,三年。(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。总,束发。
谓之总者,既束其本,又总其末。箭笄,筱竹也。ヮ,露也,犹男子之括发。
斩衰括发以麻,则ヮ亦用麻。以麻者自项而前,交於额上,却绕,如著参头焉。《小记》曰:“男子冠而妇人笄,男子免而妇人ヮ。”凡服,上曰衰,下曰裳。此但言衰不言裳,妇人不殊裳,衰如男子衰,下如深衣,深衣则衰无带,下又无衽。) [疏]“布总”至“三年”。○注“此妻”至“无衽”。○释曰:上文不言布,不言三年,至此言之者,上以哀极,故没其布名与年月,至此须言之故也。以其笄既用箭,则总不可不言用布。又上文至练有除者,此经三者既与男子有殊,并终三年乃始除之矣。案《丧服小记》云妇人带“恶笄以终丧”,彼谓妇人期服者,带与笄终丧。此斩衰,带亦练而除笄,亦终三年矣,故以三年言之。云“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”者,郑据经上下妇人服斩者而言。若然,周公作经,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,雷氏云:服者本为至情,故在女子之下为文也。
若然,经之体例皆上陈服,下陈人,此服之异在下言之者,欲见与男子同者如前,与男子异者如后,故设文与常不例也。以上陈服下陈人,则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,今更言女子子,是言其异者。若然,上文列服之中,冠绳缨非女子所服,此布总笄ヮ等,亦非男子所服,是以为文以易之也。云“谓之总者,既束其本,又总其末”者,郑解此经云布总者,只为出后垂为饰者,而言以其布总六升,与男子冠六升相对,故知据出见者而言,是以郑云谓之总者,既束其本又总其末也。云“箭笄,筱竹也”者,案《尚书。禹贡》云“筱既敷”,孔云:“筱,竹箭。”
是箭筱为一也。又云“ヮ,露也,犹男子之括发”者,ヮ有二种,案《士丧礼》曰“妇人ヮ于室”,注云:“始死,妇人将斩衰者,去笄而纟丽。将齐衰者,骨笄而纟丽。今言ヮ者,亦去笄纟丽而也。齐衰以上至笄犹ヮ,ヮ之异於括发者,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,如今妇人露其象也。”其用麻布,亦如著参头,然是妇人ヮ之制也。二种者:一是未成服之ヮ,即《士丧礼》所云者是也,将斩衰者用麻,将齐衰者用布;二者成服之后露之ヮ,即此经注是也。云“斩衰括发以麻,则ヮ亦用麻”者,案《丧服小记》云斩衰“括发以麻,免而以布”,男子髻发与免用布,有文;妇人ヮ用麻布,无文。郑以男子髻发,妇人ヮ,同在小敛之节,明用物与制度亦应不殊。但男子阳,以外物为名,名为括发。妇人阴,以内物为称,称为ヮ,为异耳。郑引汉法参头况者,古之括发,其ヮ之状亦如此,故郑注《士丧礼》云:“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也。”引《丧服小记》者,彼男子冠,妇人笄,相对有二时:一者男子二十而冠,妇人许嫁而笄,吉时相对也;一者成服后,男子丧服,妇人箭笄,丧中相对也。今此《小记》所云,参上下文,是据丧中冠笄相对而言。引之者,证经箭笄是与男冠相对之物也。云“男子免而妇人ヮ”者,亦《小记》之文。此免既齐衰以下,用布为免,则ヮ是齐衰以下,亦同用布为ヮ,相对而言也。但男子阳多变,斩衰名括发,齐衰以下名免耳;妇人阴少变,故齐、斩妇人同名ヮ。案《士丧礼》郑注云:“众主人免者,齐衰将袒,以免代冠。免之制未闻,旧说以为如冠状,广一寸”,亦引《小记》括发及汉参头为说。则及发及免与ヮ,三者虽用麻布不同,皆如著参头不别。若然,成服以后,斩衰至缌麻皆冠如著参头,妇人皆露而ヮ也。云“凡服,上曰衰,下曰裳。此但言衰不言裳,妇人不殊裳”者,以其男子殊衣裳,是以衰缀於衣,衣统名为衰,故衰裳并见。案《周礼。内司服》王后六服,皆单言衣不言裳,以连衣裳,不别见裳。则此《丧服》亦连裳於衣,衰亦缀於衣而名衰,故直名衰,无裳之别称也。云“衰如男子衰”者,妇人衰亦如下记所云“凡衰外削幅”,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。云“下如深衣”者,如深衣六幅,破为十二,阔头乡下,狭头乡上,缝齐倍要也。云“深衣则衰无带,下”者,案下记云“衣带下尺”,注云:“衣带下尺者,要也。广尺,足以掩裳上际也。”今此裳既缝著衣,不见里衣,故不须要以掩裳上际,故知无要也。云“又无衽”者,又案下记云“衽二尺有五寸”,注云:“衽,所以掩裳际也。”彼据男子阳多变,故衣裳别制。裳又前三幅,后四幅,开两边,露里衣,是以须衽。属衣两旁垂之,以掩交际之处。
此既下如深衣,缝之以合前后,两边不开,故不须衽以掩之也。案《深衣》云“续衽钩边”,注云:“续犹属也。衽,在裳旁者也。属连之,不殊裳前后也。
钩边,如今曲裾也。”彼吉服深衣,须有曲裾之衽。此妇人凶服之衰,下连裳,虽如深衣,不得尽如深衣并有衽,故郑总云下无衽,则非直无丧服之衽,亦无吉服深衣之衽也。
传曰:总六升,长六寸,箭笄长尺,吉笄尺二寸。(总六升者,首饰象冠数。
长六寸,谓出后所垂为饰也。)
[疏]“传曰总”至“二寸”。○释曰:云“箭笄长尺,吉笄尺二寸”者,此斩之笄用箭,下记云:女子子人为父母,妇为舅姑,用恶笄。郑以为榛木为笄,则《檀弓》“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”,云“盖榛以为笄”,是也。吉时,大夫士与妻用象,天子诸侯之后、夫人用玉为笄。今於丧中,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。
若言寸数,亦不过此二等。以其斩衰尺,吉笄尺二寸。《檀弓》南宫纟舀之妻为姑,榛以为笄,亦云一尺。则大功以下,不得更容差降。郑注《小记》云:“笄所以卷发。”既在同卷发,故五服略为一节,皆用一尺而已。是以女子子为父母既用榛笄,卒哭之后,折吉笄之首归於夫家。以榛笄之外,无可差降,故用吉笄也。若然,总不言吉,而笄言之者,以其丧中有用吉笄之法,故《小记》无折笄之法当记文,故《小记》折吉笄之首是也。○注“总六”至“饰也”。○释曰:
云“总六升者,首饰象冠数”也,上云男子冠六升,此女子子总用布,当男子冠用布之处,故同六升,以同首饰故也。十五升首饰尊,故吉服之冕三十升,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。云“长六寸,谓出后所垂为饰”也,郑知者,若据其束本,入所不见,何寸数之有乎?故郑以六寸据垂之者,此斩衰六寸。南宫纟舀妻为姑总八寸,以下虽无文,大功当与齐同八寸,缌麻、小功同一尺,吉纟忽当尺二寸,与笄同也。
子嫁,反在父之室,为父三年。(谓遭丧后而出者,始服齐衰期,出而虞,则受以三年之丧受,既虞而出,则小祥亦如之,既除丧而出,则已。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,行於士庶人曰人。)
[疏]“子嫁”至“三年”。○释曰:不言女子子,直云“子嫁”者,上文已云女子子,别於男子,此承上,故不须具言,直云子嫁,是女子子可知。直云反为父足矣,而云“反在父之室”者,以其出时,父已死,初服齐衰,不与在室同。
既服齐衰,后反被出,更服斩衰,即与在室同,故须言在室也。言“三年”者,亦有事须言,以其初死服期服,死后被出向父家,更服斩衰三年,与上在室者同,故须言三年也。○注“谓遭丧”至“人”。○释曰:郑知遭丧后被出者,若父未死被出,自然是在室,与上文同,何须设此经。明是遭丧后,被七出者。云“始服齐衰”者,以其遭父丧时未出,即不杖期,《麻屦章》云女子子嫁为父母是也。云“出而虞,则受以三年之丧受”者,若不被出,则虞后以其冠为受,嫁女在室,为父五升衰裳,八升总。今未虞而出,是出而乃虞,虞后受服与在家兄弟同受斩衰。斩衰,初死三升衰裳,六升冠。既葬,以其冠为受,衰六升,冠七升。此被出之女,亦受衰裳六升,总七升,与在室之女同,故云受以三年之丧受也。云“既虞而出,则小祥亦如之”者,未虞已前未被出,至受后,受以出嫁之受,以八升衰裳,九升总。今既虞后,乃被出至家,又与在室女同。至小祥练祭,在室之女受衰七升,总八升,此被出之女与之同,故云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。云“既除丧而出,则已”者,此谓既小祥而出者,以其嫁女为父母期,至小祥已除矣,除服后乃被出,不复为父更著服,故云既除而出则已也。云“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,行於士庶人者曰人”,案《齐衰三月章》云:“女子子嫁者、未嫁者为曾祖父母。”传曰:嫁者,嫁於大夫;未嫁者,成人而未嫁者。是行於大夫曰嫁。《不杖章》云:“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、昆弟之为父后者。”传虽不解丧服,本文是士,故知行於士庶人曰人。庶人谓庶人在官者,府史、胥徒名曰庶人。至於民庶,亦同行士礼,以礼穷则同之。行大夫以上曰嫁,若天子之女嫁於诸侯,诸侯之女嫁於大夫。出嫁为夫斩,仍为父母不降。知者,以其外宗、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君皆斩。明知女虽出嫁,反,为君不降。若然,下传云: “妇人不二斩,犹曰不二天。”今若为夫斩,又为父斩,则是二天,与传违者,彼不二天者,以妇人有三从之义,无自专之道,欲使一心於其天,此乃尊君宜斩,不可以轻服服之,不得以彼决此。若然,外宗、内宗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,岂不为夫服斩乎?明为君斩,为夫亦斩矣。 公士、大夫之众臣,为其君布带、绳屦。(士,卿士也。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,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,贵臣得伸,不夺其正。) [疏]“公士”至“绳屦”。○注“士卿”至“其正”。○释曰:云“士,卿士也”者,以其在公之下,大夫之上,尊卑当卿之位,故知是卿士也。不言公卿言士者,欲见公无正职,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,卿有职事之重,故变言士,见斯义也。云“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,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”者,郑解公卿大夫、天子诸侯并言之者,欲见天子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,公卿大夫下皆有贵臣众臣。若然,天子诸侯下公卿大夫,《周礼。典命》及《大宰》具有其文,此诸侯下公卿,《典命》大国立孤一人是也。以其诸侯无公,故以孤为公卿。《燕礼》云:“若有诸公,则先卿献之。”郑注云:“诸公者,大国之孤也。孤一人,言诸者,容牧有三监。”是以其孤为公,言厌於天子诸侯,故除其众臣布带、绳屦二事,其余服杖、冠、则如常也。其布带则与齐衰同,其绳屦则与大功等也。 云“贵臣得伸,不夺其正”者,下传云“室老士贵臣”,故云贵臣得伸。得伸者,依上文绞带、菅屦,故云不夺其正也。
传曰:公卿大夫室老、士,贵臣,其余皆众臣也。君,谓有地者也。众臣杖,不以即位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。绳屦者,绳菲也。(室老,家相也。士,邑宰也。
近臣,阍寺之属。君,嗣君也。斯,此也。近臣从君矣,服无所降也。绳菲,今时不借也。)
[疏]“传曰公”至“菲也”。○释曰:云“室老、士,贵臣,其余皆众臣也”
者,传以经直云众臣,不分别上下贵贱,故云室老、士二者是贵臣,其余皆众臣也。云“有地者。众臣,杖不以即位”,欲见公卿大夫,或有地或无地,众臣为之皆有杖。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,众臣为之皆得以杖,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。若有地公卿大夫,其君尊,众臣虽杖,不得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,下君故也。○注“室老”至“借也”。○释曰:云“室老,家相也”者,《左氏传》云“臧氏老”,《论语》云“赵魏老”,是家臣称老。云家相者,案《曲礼》云大夫不名,家相长妾。以大夫称家,是室老相家事者也。云“士,邑宰也”者,《杂记》云:“大夫居庐,士居垩室。”郑注云:“士居垩室,亦谓邑宰也。”
与此同,皆谓邑宰为士也。若然,孤卿大夫有菜邑者,其邑既有邑宰,又有家相,若鲁三卿,公山弗扰为季氏费宰,子羔为孟氏之成阝宰之类,皆为邑宰也。阳货、冉有、子路之等为季氏家相,亦名家宰。若无地,卿大夫则无邑宰,直有家宰。
则孔子为鲁大夫,而原思为之宰,是直有家相者也。此等诸侯之臣,而有贵臣、众臣之事。案《周礼。载师》云:家邑任稍地,小都任县地,大都任地。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。案《郑志》答云:天子之卿,其地见赐乃有,何由诸侯之臣正有此地,则天子下有无地者也。有菜地者有邑宰,复有家相,无地者,直有家相可知。云“近臣,阍寺之属”者,《周礼》天子宫有阍人,寺人。阍人掌守中门之禁,晨夜开闭,墨者使守门者也。寺人掌外内之通令,奄人使守后之宫门者也。是皆近君之小臣,又与众臣不同,无所降其服,又得与贵臣等不嫌相逼通也。是以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近臣,君服斯服矣,其余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”
彼亦是近君小臣,与大臣异也。云“君,嗣君也”者,释传云:君服但其君以死矣,更有君为死君之服,故知是嗣君。若然,案《王制》畿内诸侯不世爵而世禄,彼则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,得有嗣君者,以世禄降未得爵,亦得为嗣君,况其中兼畿外诸侯下卿大夫也。且《诗》云:“维周之士,不显亦世。”《左氏传》云: “官有世功,则有官族。”皆是臣有世功,子孙得袭爵,故虽畿内公卿大夫有嗣君也。云绳菲今时不借也者,周时人谓之屦,子夏时人谓之菲,汉时谓之不借者,此凶荼屦,不得从人借,亦不得借人,皆是异时而别名也。
卷二十九·丧服第十一
2024-11-13 20:04 浏览次数 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