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赦宥
梁太祖开平元年即位,大赦,改元。开平三年正月,祀圜丘,大赦。十一月,告谢圜丘,大赦。干化元年,大赦。郢王友即位,大赦。
均王干化三年,祀圜丘,大赦。
唐庄宗同光元年即位,大赦。二年,祀南郊,大赦。
容斋洪氏《随笔》曰:“赦过宥罪,自古不废,然行之太频,则惠奸长恶,引小人於大谴之域,其为害固不胜言矣。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,前云:‘罪无轻重,常赦所不原者,咸赦除之。’而又曰:‘十恶、五逆、屠牛、铸钱、故杀人、合造毒药、持杖行劫、官典犯赃,不在此限。’此制正得其中。当乱离之朝,乃能如此,亦可取也,而今时或不然。”
明宗天成元年即位,大赦。长兴元年,祀圜丘,大赦。
闵帝即位,大赦。
潞王清泰元年即位,大赦。 晋高祖天福元年十一月即位,大赦。十二月,入洛阳,大赦。二年,至汴州,大赦。三年,大赦。
左散骑常侍张允进《赦论》,曰:“窃观自古帝王,皆以水旱,则降德音而宥过,开狴牢而放囚,冀感天心,以救其灾者,非也。假有二人讼,一人有罪,一人无罪,遇赦则有罪者幸免,无罪者衔冤。衔冤者何疏,见赦者何亲,冤气升闻,乃所以致灾,非弭灾也。小民遇天灾则喜,皆劝为恶,曰:‘国家好行赦,必赦我以救灾。’如此,则赦者教民为恶也。且天道福善祸淫,若以赦为恶之人而变灾为福,是则天助恶民也。或曰天降之灾,警诫人主,岂以滥舍有罪而能救其灾乎!”上嘉纳之。中书舍人李详上疏,以为:“十年以来,赦令屡降,诸道职掌,皆许推恩,而藩方荐,论动逾数百,乃至藏典、书吏、优伶、奴仆,初命则至银青阶,被服皆紫袍象笏,名器僭滥,贵贱不分。请自今诸道主兵将校之外,节度州听奏朱记大将军以上十人,他州止听都押牙、都虞候、孔目官,自余但委本道迁职名而已。”
按:赦之为言,宥有罪之谓也。后来之赦,非独宥罪而已,又从而推恩焉。
於是有罪者幸免,无功者超迁,刑赏俱失,皆由於赦,其无益而有害也明矣。 齐王即位,大赦。开运元年,大赦,改元。二年,大赦。四年,契丹主入汴,大赦。
汉高祖即位,大赦。干佑元年,大赦,改元。 隐帝即位,大赦。二年,大赦。
周太祖广顺元年即位,大赦。显德元年,祀圜丘,大赦。
世宗即位,大赦。二年克凤州,曲赦秦、凤、阶、成境内。三年,赦淮南诸州系囚。
恭帝即位,大赦。
宋朝赦宥之制,其非常覃庆,则常赦不原者咸除之;其次释杂犯死罪以下,皆谓之大赦,或止谓之赦。杂犯死减等,而余罪释之;流以下减等,杖、笞释之,皆谓之德音;亦有释杂犯罪至死者。其恩霈之及,有止於京城、两京、两路、一路、数州、一州之地者,则谓之曲赦。
太祖皇帝建隆元年,受周禅,大赦,改元。二年,以皇太后疾,赦。干德元年四月,平荆、湖,赦其地。十一月,郊,大赦。
诏:“两京、诸道,自后犯窃盗不得预郊祀之赦,所在长吏当告谕下民,毋令冒法。”是后,将祀郊丘,必申此诏。
三年,平蜀,赦其地。开宝元年,郊,大赦。四年二月,平广南,赦其地。
十一月,郊,大赦。八年,平江南,赦其地。九年,郊,大赦。
太宗即位,大赦,改元。太平兴国三年,郊,大赦。
诏:“自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后(即登极赦),京朝幕府州县官犯入已赃除名配诸州者,纵逢恩赦,不在放还之限。”
帝尝因郊礼议赦,有秦恩者,上书愿勿赦,引诸葛亮佐刘备数十年不赦事。
上颇疑之。时赵普对曰:“凡郊肆眚,圣朝彝典,其仁如天,尧舜之道也。若刘备区区一方,臣所不取。”上善其对,赦宥之文遂定。
四年,平河东,赦其地。六年五月,以旱大赦。十一月,郊,大赦。雍熙元年,郊,大赦。端拱元年,大赦。
少府监言:“犯赃配役人郭冕等九人皆尝任京朝官,会赦,当叙用。”上曰: “冕等赃吏,不可复齿仕版。”止令释遣之。
淳化四年,郊,大赦。五年,大赦。至道元年,立皇大子,大赦。二年,郊,大赦。 真宗即位,大赦。咸平二年,郊,大赦。
诏:“如闻小民知有恩赦故为劫盗,自今不在原免之限。”
五年,郊,大赦。景德元年,大赦。二年正月,大赦。十一月,郊,大赦。
大理寺言:“郊礼在近,诸州奏按多不精详,冀於覆延留,以俟恩宥。请自今有侵损赃私,事状明白,公然抗拒,当退者,即具情实定断,以绝侥亻幸。”诏可。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,以天书降,大赦。十月,封禅礼成,大赦。四年,祀后土睢上,大赦。五年,圣祖降,大赦。七年,恭谢东郊,大赦。八年正月,上玉皇圣号,大赦。闰六月,以日食大赦。天禧元年,上玉皇、圣祖宝册,大赦。 江南提点刑狱范应辰上言:“伏睹辛亥制书:‘常赦不原者咸除之。’谨按《吕刑》云:‘两造具备,师听五辞。五辞简孚,正於五刑。五刑不简,正於五罚。五罚不服,正於五过。’繇是,‘五刑之疑有赦,五罚之疑有赦。’其来详矣。臣今所部州军,过误而被宥者虽多,窃害而蒙释者亦众。盖以奸凶之辈,密断赦期,百计是为,万端斯起,发其夙憾,狃於忿心,单弱受辜,强梁肆暴。或举家陨命,罄室虏财;或持刃杀人,肝脑涂地;或纵火焚舍,蕴蓄荡空。至有纠轻生之徒,为强剽之盗,公行戕害,以夺资储。巡警之官,上逼下逐,设谋缉捕,冒险斗敌,科罚耆伍,薄责令尉,以兹败获,合正典刑。逢此霈恩,亦蠲其罪,悉又配为卒伍,咸给衣粮。今力耕之人有受其寒馁者,而此辈季赐以服,月赋以粟,又何异赏人为盗者邪?与夫疑则赦之言殊矣!望自今应有知赦在近而固为罪戾,若赦后彰显情理切害者,死罪以下,止递减一等;赦前杀人剽财,赦后虽不复为,若因事捕获,决隶远恶州军;其杀人放火、虏劫财货已依赦配本城者,如更配逃亡饮博之罪,依禁军例科断;其重罪该原而情理切害者,所在长吏籍其犯由,若再黩宪纲,不以罪之大小,禁锢奏裁;其州县官吏侮刑受赂,望止原其罪,而削其官,以申警戒焉。”上览之,颇嘉其尽心,然以赦数则不可,无之实难也。
二年七月,彗见,大赦。八月,立皇太子,大赦。三年八月,以天书再降,大赦。十一月,郊,赦。四年,大赦。五年,赦。干兴元年,大赦。
仁宗即位,大赦。天圣二年,郊,大赦。五年,郊,大赦。八年,郊,大赦。
明道元年八月,大赦。十一月,大赦,改元。二年二月,躬耕籍田,大赦。三月,以皇太后不豫,大赦。景元年,以星变大赦。二年,郊,大赦。宝元元年,郊,大赦。庆历元年,郊,大赦。四年,郊,大赦。五年,大赦。皇二年,大享明堂,大赦。五年,郊,大赦。至和二年八月,赦京辅。 先是,正月已降德音,知谏院范镇言:“京辅岁一赦而去岁再赦,今岁三赦;又在京诸军岁再赐缗钱,姑息之政,无甚於此。夫岁一赦者,细民谓之“热恩”,以其必在五、六月间也,奸猾为过,指以待免,况再赦三赦乎!今备塞之兵五六十万,使闻京师端坐受赐者,能不动心哉。请自今罢所请一赦,以摧奸猾而使善良得以立也,罢兵士之特赐,以均内外而使民得以宽也。”
嘉元年正月,大赦。七年,大享明堂,大赦。八年,上不豫,大赦。
帝在位久,明於人之情伪,尤恶人讦阴事,一时士大夫亦习为厚。而小人乘间,密上书,疏人过失,又数按人赦前事。翰林学士张方平言:“中外官多发人积年罪状,及奏劾事,辄请不以赦原,咸快一时之小忿,失天下之大信,相沿敝迹,浸成险俗,弃瑕录善,义则不然。自今有类此者,请以故违制书坐之。”其后,御史吕诲复以为言。诏曰:“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过失,暴扬难验之罪,告案无证之辞,或外公言,内缘私忿,诋欺暧昧,苟陷善良。又赦令者,所以与天下更始,而有司多举按赦前事,殆非信命令,重刑罚,使人洒心自新之意也。 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,讯之。至於言事之官,宜务大体,非关朝政,自余小过细故,勿须察举。”
英宗即位,大赦。治平二年,郊,大赦。三年,大赦。
仁宗世,大赦二十二,曲赦五,德音十五,录系囚五十八。英宗世,大赦二,德音三,录系囚七。其赦常赦所不原罪,唯仁宗、英宗即位及明道中太后不豫行之。然明道所行,人以为滥,既而诏杀人者虽会前赦皆刺隶千里外牢城。世或谓三岁一赦,於古未有。景中,言者以为:“三王岁亲祀圜丘,未尝辄赦。自唐兵兴以后,事天之礼不常行,因有大赦,以荡乱狱。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,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。不能自新,将复为恶;不能无怨,将悔为善。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,政教之大患也。愿罢三岁一赦,使良民怀惠,凶人知禁。或谓未可尽废,即请命有司,前郊三日理罪人,有过误者,引而赦之。州县须诏到仿此。”疏奏,朝廷重其事,第诏:“自今罪人情重者,毋得一以赦免。”然亦未尝行。 神宗即位,大赦。
诏曰:“夫赦令,国之大恩,所以荡涤瑕秽,纳於自新之地,是以圣王重焉。
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,兴起讼狱;苟有诖误,咸不自安,甚非持心近厚之谊,使吾号令不信於天下。其申诏内外言事、按察官司,毋得依前举劾,具按取旨,否则科违制之罪。”
知谏院司马光上言:“窃惟按察之官以赦前事兴起狱讼,枉系平民,及以轻浅之罪奏乞不原,圣恩禁之,诚为大善。至於言事之官,事体稍异,恐难以一例指挥。何则?御史之职,本以绳按百辟,纠レ隐伏。奸邪之状,固非一日所为。
国家素尚宽仁,数下赦令,或一岁之间,至於再三,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,则其可言者无几矣。万一有奸邪之臣,朝廷不知,误加进用,御史欲言,则违今日之诏,若其不言,则陛下何从知之?臣恐因此言者得以箝口偷安,奸邪得以放心不惧。此乃人臣之至幸,非国家之长利也。请追改前诏,刊去‘言事’两字。”光论复数至再,帝谕以“言者好以赦前事诬人”,光曰:“若言之得实,诚所欲闻;若其不实,当罪言者。”帝命光送诏於中书。
熙宁元年,郊,大赦。四年,大享明堂,大赦。
七年,帝以旱,欲降赦,时已两赦,王安石曰:“汤旱以六事自责,曰:
‘政不节欤?’若一岁三赦,是政不节,非所以弭灾也。”乃止。
七年,郊,赦。八年,彗出,大赦。十年,郊,赦。元丰三年,大享明堂,赦。五年,景灵宫成,大赦。六年,郊,赦。
大理少卿刘衮言:“赦书以赦降日昧爽以前为限;非次恩霈,人难预期,请依德音例,以赦到日为限。”从之。
八年,上不豫,大赦。立皇太子,大赦。
哲宗即位,大赦。元元年,大享明堂,赦。
门下省言:“当官以职事旷隳,虽去官不免,犹可言;至於赦降大恩,与物更始,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,岂可以一事差失,负罪终身?今刑部所修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,所留尚多,所删尚少,请更删改存留。”从之。
四年,大享明堂,赦。七年,郊,大赦。八年,赦。
门下侍郎韩维言:“请自今每近郊赦,令刑部、大理寺、开封府并依当时决遣狱讼,不减日限,其情重难释者,别为一等奏断。”从之。
绍圣二年,大享明堂,赦。四年四月,西边进筑,赦陕西、河东。九月,彗出氐,赦。元符元年,郊,赦。二年,以西边进筑毕功,赦陕西、河东。三年,上不豫,大赦。
中书省言:“《元编敕》惟传习妖教、幻变之术及故盗决河堤堰不以赦降原减,余犯一再遇非次赦,或两经大礼者,听从原免。元符新敕删去,遂使犯法者无由自新。”诏依元法。
徽宗即位,大赦(元符三年正月)。四月,皇太子生,大赦。建中靖国元年,郊,赦。
崇宁二年,大赦。三年,郊,赦。五年,彗出西方,赦。大观元年正月,大赦。九月,大享明堂,赦。二年,受八宝,赦。四年五月,星孛奎、娄,大赦。十一月,郊,赦。 政和二年,受元圭,大赦。三年四月,赦梓夔路。十一月,郊,赦。四年,祭地,赦。五年,立皇太子,赦。
知兴仁府夏鳍言:“诸路奏狱,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,并坐情理可悯奏裁,多免流配;若遇赦则不复奏裁,即作斗杀情理减等流配。是不遇赦者为幸,遇赦者为不幸。请自今虽遇赦,亦令奏裁。”从之。
六年,上玉皇号,大赦。修京西大内成,赦京西路。十一月,郊,赦。七年,大享明堂,赦。重和元年,受定命宝,大赦。六月,赦四川及陕西、河东。九月,大享明堂,赦。十一月,改元,大赦。宣和元年,赦陕西、河东。三年,讨方腊,大赦。方腊平,赦江、浙、淮南等路。四年,郊,赦。五年,入燕,赦两河、燕、路。六年,大赦。七年五月,赦京东、河北。十一月,郊,赦。
钦宗即位,大赦。靖康元年五月,赦河北。
神宗大赦凡十一:即位覃恩一,南郊四,明堂二,星变一,景灵宫成,奉安一,帝不豫祈福一,立皇太子一。曲赦凡十一:两京、郑州、河阳以山陵毕功,河北诸州以水灾、地震,西京以奉安二后神御,河东、陕西以师旅,熙河、秦凤以恢复而熙河独再,广东、西、湖南以交趾平,颍昌府以帝藩邸受封,梓州路以夷人平。德音凡八:以冬无雪,以皇子生,以日食正阳之月者再,以奉安中太一,以慈圣光献皇后弗豫,以山陵复土,以四后升。亲录在京系囚凡十五,及诸路者一,及西京者二。
哲宗大赦凡八:即位覃恩一,南郊二,明堂三,太皇太后不豫一,星变一,帝不豫一。德音凡九:两京畿、河阳以永裕陵复土,西京以修奉应天禅院会圣宫影殿成,两京、畿、河阳、郑州以宣仁皇后山陵复土,陕西、河东两路以西边进筑九城,以建西安州,而连雪久阴、上清储祥宫成、受传国宝、皇子生,皆及天下。 徽宗大赦二十六:即位覃恩一,南郊八,明堂三,皇子生,亲谒原庙,九鼎成,星变二,受八宝,受元圭,立皇子,上玉皇尊号,受定命宝,太一宫成,罢方田,收复燕。曲赦十四:荆湖北路以平荆湖犭贼,熙河、秦凤、永兴军路以收复湟州,熙河兰湟路以抚定鄯、廓,熙河、陕西、河东、京西路以兴复解盐池宝,广西以夜郎、康居之属纳土,熙河兰湟、秦凤、永兴军路以辟陕西疆土,四川以平西南夷,淮南西路以平淮南贼,陕西、河东路以破西夏,陕西、河东路以夏人纳款,河北、河东路以收复燕京、燕山府、中路。德音二十七:四京、畿内以日食,以皇太后罢同听政,两京、畿、河阳、郑州以永泰陵复土,以升端州为肇庆府,以皇太后服药,以日食正阳之月,两京、畿、河阳以钦圣宪肃皇后园陵复土,四京、畿内以景灵西宫成,西京、畿内、河阳、郑州以钦成皇后园陵复土,西京、畿以哲宗神御殿成,四京、畿内以延福宫火,以升澶州为开德府,真、光、寿、舒、和、宿、泗、楚、扬、亳、苏、常、湖、润、杭、秀、越、颍、徐、拱州,高邮、无为军,江宁、颍昌府,河南、应天府及陈留县管内以妖贼张怀素平,两京、河阳、郑州以帝疾康宁,以收复溱、播州梓夔路,两京、畿,河阳、郑州管内以昭怀皇后圆陵复土,河北、京西、京东路以修三山河桥成,两浙、江东、福建、淮南路以方腊伏诛,京东、河北路以盗贼;而北郊凡三,以禁中神御成,以皇帝元命之月,以神霄宫成,皆及天下。
钦宗大赦二:即位覃恩,金国讲和。德音一:河北路以金人出境。
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即位於南京,大赦,改元。六月,以皇长子生,大赦。
右仆射李纲言:“登极赦独遗河东、北而不及勤王之师。夫两路为朝廷坚守而赦令不及,勤王之师虽未尝用,然在道半年,亦已劳矣,况疾病死亡者不可胜数,恩恤不及,后复有急,何以使人!”上嘉纳。故此赦於二者特详。
二年十一月,郊,赦。三年二月,上如杭州,大赦。三月,苗傅、刘正彦叛,请太后听政,大赦。四月,上复位,大赦。
四年三月,以虏退,大赦。绍兴元年正月,上在越州,大赦,改元。九月,大享明堂,大赦。二年九月,以彗出大赦。四年,大享明堂,大赦。七年,大享明堂,大赦。九年正月,以大金讲和大赦,十年,大享明堂,大赦。十二年,以皇太后至临安,大赦。十三年,郊,赦。
十五年四月,以彗出东方,大赦。十六年,郊,赦。十九年,郊,赦。二十二年,郊,赦。二十五年,郊,赦。
右正言凌哲言:“陛下深念比年臣僚有缘诬告不测之罪投窜遐裔,无路自明,因郊祀赦,旷然与之昭雪,或除罪籍,或复元官,冤愤既伸,万物吐气,甚盛德也。至於奸赃狼籍巳经按治,迹状显著人所共知者,亦复巧饰词理,公肆诞谩,咸以违忤权臣为辞。今陛下方开公正之路,小人乃欲启侥亻幸之门,此正清议之所不容也。又况此曹嗜利之人,与生俱生,未易悛革,倘复齿仕途,再临民社,且益务掊克以残虐吾民,其害将又甚於前日矣。请特诏有司,应自今陈雪过名之人,并须检会元犯事因,如系赃罪已经勘劾者,乞止依元断条法施行。”诏刑部看详。本部言:“命官犯罪,若元因论诉按发鞫勘赃证结录别无番异者,并欲具元断因依告示。其余特放罪,或因缘连坐之人,后来有司看详,委有冤抑者,即行开具因依,申取朝廷指挥。”从之。
二十八年,郊,赦。二十九年,以太后不豫,大赦。三十一年,大享明堂,赦。十二月,以虏渝盟,上亲征,赦新复州军。
孝宗受内禅,即位,大赦。隆兴二年十二月,赦沿边诸州。干道元年正月,郊,赦。八月,立皇太子,大赦。三年七月,以皇太子疾,大赦。十一月,郊,赦。六年十一月,郊,赦。七年二月,立皇太子,大赦。淳熙二年,行上皇庆寿礼,大赦。三年十一月,郊,赦。六年大,享明堂,赦。九年,大享明堂,赦。
大理卿王尚之言:“近以民间词诉,官司按劾多有连及赦前事者,复送有司根勘。如此则与不曾经大赦无以异,非所以示信也。请降指挥,应今后送所司推勘者,只合将大赦后罪犯依法结断;若所犯在大赦前,苟非恶逆以上,并不许推究。”从之。
十年,行太上皇帝庆寿礼,赦。十二年,郊,赦。十三年,行上皇后庆寿礼,赦。十四年,上皇违豫,大赦。十五年,大享明堂,大赦。
光宗受内禅,大赦。绍熙二年,郊,赦。
殿中侍御史张釜言:“国家三岁一郊,霈旷荡之泽以幸天下,德至渥也。然赦文与令甲牾者有失参考。乞预饬省、部,令将各按具到赦文内合行事件逐一比照见行条法,法意宽而条或从窄,则改定赦文,令舍窄而就宽;赦文本宽而法或从窄,则明载赦书,令舍法而从赦。毋令引法以沮赦,毋令因赦以伤恩,如此,则国家旷荡之泽不为虚文。”从之。
容斋洪氏《随笔》曰:“熙宁七年旱,神宗欲降赦,时已两赦矣。王安石曰:
‘汤旱以六事自责,曰政不节与?若一岁三赦,是政不节,非所以弭灾也。’乃止。安石平生持论务与众异,独此说为至公。近者六年之间,再行覃霈。婺州富人卢助教,以刻核起家,因至田仆之居,为仆父子四人所执,投杵臼内,捣碎其躯为肉泥,既鞫治成狱,而遇巳酉赦恩获免。至复登卢氏之门,笑侮之曰:
‘助教何不下庄收?’兹事可为冤愤,而州郡失於奏论。绍熙甲寅岁至四赦,凶盗杀人一切不死,惠奸长恶,何补於治哉?”又曰:“淳熙十六年二月《登极赦》:‘凡民间所欠债负,不以久近多少,一切除放。’遂有方出钱旬日,未得一息,而并本尽失之者,人不以为便。何澹为谏大夫,尝论其事,遂令只偿本钱,小人无义,几至喧讠。绍兴五年七月覃赦,乃只为蠲三年以前者。按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,《赦》云:‘私下债负取利及倍者并放。’此最为得。又云:‘天福五年终已前,残税并放。’而今时所放官物,常是以前二年为断,则民已输纳,无及於惠矣。唯民间房赁欠负,则从一年以前皆免。比之区区五代翻有所不若也。”
五年,寿皇不豫,赦天下。 宁宗七月即位,赦天下。九月,合祭天地於明堂,大赦。 是岁五月,以孝宗大渐,尝肆赦。七月,上登极。九月,宗祀明堂。尚书省契勘:“一岁之间三行赦放,恐有凶恶累犯之人指恩作过。内曾犯徒流罪巳经登极赦恩免罪,后再犯徒流,以情理深重者未曾断遣,别听朝廷指挥。”其指挥与赦文同降,但以白纸连书於黄牒前云。盖前所未有。
庆元三年十月,以冬雷,赦。十一月,郊,赦。六年八月,以太上皇违豫,赦。九月,祭明堂,赦。嘉泰三年十一月,郊,赦。开禧二年六月,以北伐曲赦泗州。
九月,祭明堂,赦。三年四月,以诛吴曦,曲赦四川。五月,以皇太后违豫,赦天下。十一月,以立皇太子,赦天下。嘉定二年,祀明堂,赦天下。五年,郊,赦。八年,祀明堂,赦。十一年,祀明堂,赦。十四年,祀明堂,赦。十五年,受玉宝,大赦。十七年,上违豫,赦。
卷一百七十三·刑考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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