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非三公不得称公《公羊传》曰:“天子三公称公,王者之后称公。”天子三公称公,周公、召公、毕公、毛公、苏公是也。王者之后称公,宋公是也。杜氏《通典》曰:“周制,非二王之后,列国诸侯其爵无至公者。春秋有虞公、州公,或因殷之旧爵,或尝为天子之官,子孙因其号耳,非周之典制也。东迁而后,列国诸侯皆僭称公。”夫子作《春秋》而笔之于书,则或公或否。生不公,葬则公之;列国不公,鲁则公之,于是天子之事与人臣之礼并见于书,而天下之大法昭矣。汉之西都有七相五公,而光武则置三公,之文如邓公禹、吴公汉、伏公湛、宋公宏、第五公伦、牟公融、袁公安、李公固、陈公宠、桥公玄、刘公宠、崔公烈、胡公广、王公龚、杨公彪、苟公爽、皇甫公嵩、董公卓、曹公操,非其在三公之位,则无有书公者:《三国志》若汉之诸葛公亮、魏之司马公懿、吴之张公昭、顾公雍、陆公逊,《晋书》若卫公、张公华、王公导、庾公亮、陶公侃、谢公安、桓公温、刘公裕之类,非其在三公之位,则无有书公者。史至于唐而书公,不必皆尊官。泊乎今日,志状之文,人人得称之矣。吁,何其滥与!何其伪与!
《大雅·古公直父》笺曰:“诸侯之臣称君曰公。”《白虎通》曰:“臣子于其国中皆褒其君为公,《诗》曰“‘乃命鲁公,俾侯于东。”公者,鲁人之称;侯者,周室之爵。
《秦誓》:“公曰:嗟我士听无哗。”夫《秦誓》之书“公”,与《春秋》之书“秦伯”,不已异乎?曰:《春秋》以道名分,五等之爵册之天子,不容僭差。若《秦誓》本国之书,孔子因其旧文而已。“公之媚子,从公于狩。”亦秦人之诗也。
平王以后,诸侯通称为公,则有不必专于本国者矣,《硕人》之诗曰:“谭公维私。”《左传》郑庄公之言曰:“无宁兹许公,复奉其社稷。”
周之盛时,亦有群公之称,见于康王之浩及诗之《云汉》,此犹五等之君,《春秋》书之,通日诸侯也。
《左传》自王卿而外无书公者,惟楚有之,其君已僭为王,则臣亦潜为公,《宣十一年》所谓“诸侯县公皆庆寡人”者也。传中如集公、析公、申公、郧公、蔡公、息公,商公、期思公,并边中国,白公边吴,盖尊其名以重边邑。而秦有キ公,吏失其姓名。”楚汉之际有膝公、戚公、柘公、薛公、郯公、萧公、陈公、魏公、留公、方与公,高祖初称沛公,太上皇父称丰公,皆楚之遗名。此县公之公也。
有失其名而公之者,《史记·秦始皇纪》侯公,《项羽纪》枞公、侯公,《高祖纪》单父人吕公、新城三老董公,《孝文纪》太仓令淳于公,《天官书》甘公,《封禅书》申公、齐人丁公,《曹相国世家》胶西盖公,《留侯世家》东园公,夏黄公,《穰侯传》其客宋公,《信陵君传》毛公、薛公,《贾生传》河南守吴公,《张敖传》中大夫泄公,《黥布传》故楚令尹薛公,《季布传》母弟丁公,《晁错传》谒者仆射邓公,《郑当时传》下わ翟公,《酷吏传》河东守胜屠公,《货殖传》朱公、任公,《汉书·高帝纪》终公,《艺文志》蔡公、毛公、乐人窦公、黄公、毛公、皇公,《张耳陈余传》范阳令徐公、甘公,《刘欲传》鲁国桓公、赵国贯公,《周昌传》赵人方与公,《武五子传》瑕丘江公,《王褒传》九江被公,《于定国传》其父于公,《翟方进传》方进父翟公,《儒林传》免中徐公、博士江公、食子公,淄川任公、皓星公,《游侠传》故人吕公、茂陵守令尹公,皆失其名而公之,若郑君、卢生之比。本朝《实录》于孝慈高皇后之父亦不知其名,谓之马公,是史之阙文,非正书也。
大史公者,司马迁称其父谈,故尊而公之也。
有尊老而公之者,《战国策》孟尝君问:“冯公有亲乎?”《史记》文帝谓冯唐:“公柰何众辱我”是也。《汉书·沟洫志》“赵中大夫白公”,师古曰:“盖相呼尊老之称。”《项籍传》“南公服”,虔曰“南方之老人也。”《眭宏传》“东平赢公”,师古曰:“长老之号。”《元后传》“元城建公”,服虔曰:“年老者也。”《吴志·程普传》“普最年长,时人皆呼程公。”《方言》:“凡尊老,周、晋、秦,陇谓之公。”《晋书·乐志》:“项伯语项庄曰:‘公莫,古人相呼曰公。’”
《汉书·何武传》:“号为烦碎,不称贤公,”《后汉书·李固传》:“京师咸叹曰:是复为李公矣。”《宦者传》:种为司徒,告宾客曰:“今身为公,乃曹常侍力焉,”《魏志·王粲传》:蔡邕闻粲在门,倒屐迎之,曰:“此王公孙也。”《晋书·陈骞传》:对父矫曰:“主上明圣,大人大臣,今若不合意,不过不作公耳。”《魏舒传》:夜闻人问:“寝者为谁?”曰:“魏公舒。”舒自知当为公矣。《陆晔传》:从兄机每称之曰:“我家世不乏公矣。”《王猛传》父老曰:“王公何缘拜也?”《北史·郑述祖传》:少时在乡,单马出行,忽有骑者数百,见述祖皆下马,曰:“公在此。”陶渊明《孟长史传》:从父太常夔尝问光禄大夫刘耽:“孟君若在,当已作公否?”答云:“此本是三司人。”是知南北朝以前人语,必三公方得称公也。《周书·姚僧垣传》:宣帝尝从容谓僧垣曰:“尝闻先帝呼公为姚公,有之乎?”对曰:“臣曲荷殊私,实如圣旨。”帝曰:“此是尚齿之辞,非为贵爵之号。朕当为公建国开家,为子孙永业。”乃封长寿县公,邑一千户。
孔融告高密县为郑玄特立一乡,曰郑公乡。以为公者,仁德之正号,不必三事大夫。此是曲说。据其所引,皆史失其名之公,而太史公,又父子之辞也。《战国策》:“陈轸将之魏,其子陈应止其公之行。”《史记·留侯世家》:“吾惟竖子固不足遣,乃公自行耳。”此皆谓父为公。《宋书·颜延之传》:“何偃路中遥呼延之曰:“颜公延之。”答曰:“身非三公之位,又非田舍之公,又非君家阿公,何以见呼为公?”《北齐书·徐之才传》:郑道育尝戏之才为师公,之才曰:“既为汝师,又为汝公,在三之义,顿居其两。”
陆云作《祖父诔》曰“吴丞相陆公”,诔曰“维赤乌八年二月粤乙卯,吴故使持节郢州牧左都护丞相江陵郡侯陆公薨”;曰“故散骑常侍陆府君”,诔曰“维太康五年夏四月丙申,晋故散骑常侍吴郡陆君卒”。王沈祭其父曰“孝于沈敢昭告烈考东郡君”。张说作其父《赠丹州刺史先府君墓志》,每称必曰“君”。然则虽己之先人,亦不一概称公,古人之谨于分也。 《史记·晁错传》:错父从颍川来,谓错曰:“上初即位,公为政用事,侵削诸侯,人口议多怨公者。”是以父而呼子为公。徐孚远曰:“御史大夫,三公也。错父呼错为公,盖以官称之。”
沙门亦有称公者,必以其名冠之。深公,法深也;林公,道林也;远公,惠远也;生公,道生也;猷公,道猷也;隆公,慧隆也;志公,宝志也;澄公,佛图澄也;安公,道安也;什公,鸠摩罗什也。当时之人嫌于直斥其名,故加一“公”字,梁,陈以下,僧乃有字,而人相与字之,字之则不复公之矣。《宋史》丰稷驳宋用臣《谥议》曰:“凡称公者,须着宿大臣及乡党有德之士,然则今之宦竖而称公,亦不可出于士大夫之口。 ○古人不以甲子名岁《尔雅》疏曰:“甲至癸为十日,日为阳;寅至丑为十二辰。辰力阴。”此二十二名,古人用以纪日,不以纪岁。岁则自有阏逢至昭阳十名为岁阳,摄提格至赤奋若十二名为岁名。后人谓甲子岁、癸亥岁,非古也。自汉以前,初不假借。《史记·历书》太初元年,年名焉逢摄提格。月名毕聚。日得甲子。夜半、朔旦、冬至。其辨晰如此。若《吕氏春秋·序意篇》:“维秦八年,岁在滩,秋甲子朔。”贾谊《赋》:“单阏之岁兮,四月孟夏。庚子日斜兮,服集予舍。”许氏《说文》后叙:“粤在永元固顿之年,盂陬之月,朔日甲子。”亦皆用岁阳岁名,不与日同之证。《汉书·郊祀歌》:“天马徕,执徐时。”谓武帝太初四年,岁在庚辰,兵诛大宛也。自经学日衰,人趋简便,乃以甲子至癸亥代之,子曰:“觚不觚。”此之谓矣。
宋刘恕《通鉴外记目录序》曰:“庖牺前后逮周厉王,疑年茫昧,借日名甲子以纪之。”是则岁之称甲子也,借也。何始乎?自亡新始也。王莽下书言始建国五年,岁在寿星,填在明堂,仓龙癸酉,德在中宫。又言天凤七年,岁在大梁,仓龙庚辰。厥明年,岁在实沈,仓龙辛已。《隋书·律历志》:“王莽《铜权铭》曰:“岁在大梁,龙集戊辰。”又曰:“龙在己已,岁次实沈”是也。自此《后汉书·张纯传》言“摄提之岁,苍龙甲寅”,《朱穆传》言“明年丁亥之岁”,苟悦《汉纪》言“汉元年,实乙未也”,《曹娥碑》亦云“元嘉元年,青龙在辛卯”,《蜀郡造桥碑》云:“维延熹龙在甲辰”,而张角讹言“苍天已死,黄天当立,岁在甲子,天下大吉”;以自土书京城寺门及州郡官府,皆作“甲子”字矣。
以甲子名岁,虽自东汉以下,然其时制诏章奏符檄之文皆未尝正用之,其称岁必曰元年、二年,其称日乃用甲子、乙丑,如己亥格、庚戌制,王午兵之类,皆日也。惟《晋书》王е上疏言:“臣以王申岁见用为鄱阳内史”。按怀帝以永嘉五年辛未为刘聪所执,愍帝以建兴元年癸酉即位,中间一年无主,故言壬申岁也。后代之人无大故而效之,非也。
自三国鼎立,天光分曜,而后文人多舍年号而称甲子。魏程晓赠傅休奕诗:“龙集甲于,四时成岁。”晋张华《感婚赋》:“方今岁在己巳,将次四仲。”陆机《愍怀太子诔》:“龙集庚戌,日月改度。”陶潜《祭从弟敬远文》:“岁在辛亥,月惟仲秋。”《自祭文》:“岁维丁卯,律中无射。”后周庚信《哀江南赋》:“粤以戊辰之年,建亥之月。”而梁陶隐居《真诰》亦书“己卯岁”。至杜预《左传集解后序》则追言魏哀王二十年,大岁在王戌矣。
晋惠帝时,庐江杜嵩作《王子春秋》。壬子,元康二年,贾后弑杨太后于金塘城之岁。
唐人有以豫书而不称年号者。们日唐书·礼仪志》曰:“请以开元二十六年己卯四月,至辛已年十月;至甲申年四月又,至丙戌年十月又;至己丑年四月又谛,至辛卯年十月又。”其辛已以下不言开元某年。又《博古图》载《唐鉴铭》曰:“武德五年,岁次王午,八月十五日甲子,杨州总管府造青铜镜一面,充癸未年元正朝贡。”其癸未亦不言武德六年者,当时屡改年号故也。此一鉴而有正书、有豫书之不同,亦变例也。
史家之文必以日系月,以月系年。钟鼎之文则不尽然,多有月而不年,日而不月者。
《商母乙卣》其文曰:“丙寅,王锡◎贝朋用作母乙彝。”丙寅者,日也。《博古图》乃谓商建国始于庚戌,历十六年而有丙寅,在仲壬即位之三年,则凿矣。岂非迷于后世之以甲子名岁,而欲以追加之古人乎?
《春秋》之世,各国皆自纪其年。发之于言,或参互而不易晓,则有举其年之大事而为言者。若曰“会于沙随之岁”,“叔仲惠伯会成子于承匡之岁”,“铸刑书之岁”,“晋韩宣于为政,聘于诸侯之岁”是也。又有举岁星而言,若曰“岁五及鹑火”、“岁及大梁”、“岁在娜訾之口”者。从后人言之,则何不曰甲子也、癸亥也,是知古人不用以纪岁也。
《大祖实录》自吴元年以前皆书干支,不合古法。大祖当时实奉宋小明王之号,故有言当纪龙凤者。考之《史记》,高帝之初不称楚怀王元年,而称秦二年、三年。又太祖御制《滁州龙潭碑》文云:“元末帝至正十有四年”,窃意其时天下尚是元之天下,书至正,正合《史记》书秦之例。又有兼书者,《汉书·功臣侯表序》:“汉兴,自秦二世元年之秋,楚陈之岁”是也。
○史家追纪月日之法或曰:“‘铸《刑书》之岁’,是则然矣,其下云:‘齐燕平之月’,又曰‘其明月’,则何以不直言正月、二月乎?”曰:此正史家文字缜密处;史之文有正纪,有追纪。其上曰:“春王正月,暨齐平。”“二月戊午,盟于儒上。”正纪也。此曰“齐燕平之月。王寅,公孙段卒。其明月,子产立公孙泄及良止以抚之。”追纪也。追纪而再云正月、二月,则嫌于一岁之中而有两正月、二月也,故变其文而云。古人史法之密也。
《左传》追纪之文不止此,如《襄公六年传》:郑子国之来聘也。四月,晏弱城东阳而遂围莱。甲寅,堙之,环城,傅于谍。及杞桓公卒之月。乙未,王湫帅师及正舆子棠人军齐师,齐师大败之。丁未,入莱,莱共公浮柔奔棠,正舆子、王漱奔莒,莒人杀之。四月,陈无字献莱宗器于襄宫。晏弱围棠。十一月丙辰,而灭之。《七年传》:郑僖公之为太子也,于成之十六年与子罕适晋,不礼焉。又与子丰适楚,亦不礼焉。及其元年,朝于晋,子丰欲诉诸晋而废之,于罕止之。《十九年传》:于四月丁未,郑公孙虿卒.赴于晋大夫,《二十五年传》:会于夷仪之岁,齐人城郏。其五月,秦晋为成。《二十六年传》:齐人城郏之岁,其夏,齐乌余以廪丘奔晋。《三十一年传》:公薨之月,于产相郑伯以如晋。《昭公七年传》:齐师还自燕之月,罕朔杀罕。又晋韩宣子为政、聘于诸侯之岁,周合生子,名之日元。皆是追纪。又如《书·金》:“既克商二年,王有疾,弗豫。”亦追纪也。
○史家月日不必顺序占人作史,取其事之相属,不论月日,故有追书,有竞书。《左传·成公十六年》鄢陵之战,先书甲午晦,后书癸已。甲午为正书,而癸已则因后事而追书也。《昭公十三年》平丘之盟,先扫甲戌,后书癸酉。甲成为正书,而癸酉则因后事而追书也。《昭公十三年》楚灵王之弑,先书五月癸亥,后书乙卯、丙辰。乙卯、丙辰为正书,而五月癸亥则因前事而竟书也,盖史家之文常念为月日所拘,而事不得以相连属,故古人立此变例。
有先书以起事者。《通鉴》唐文宗太和九年十一月,先书是月戊辰,王守澄葬于沪水,于壬戌、癸亥之前是也。
○重书日《春秋·桓公十二年》书:“丙戌,公会郑伯,盟于武父。”“丙戌,卫侯晋卒。”重书日者,二事皆当系日。先书公者,先内而后外也。后人作史,凡一日再书,则云“是日”。 ○古人必以日月系年自《春秋》以下,纪载之文必以日系月,以月系时,以时系年,此史家之常法也。《史记·伍子胥传》:“己卯,楚昭王出奔。”“庚辰,吴王人郢。”则不月而日。《刺客传》:“四月丙子,光伏甲士于窟室中。”则不年而月,史家之变例也。盖二事已见于吴、楚二《世家》,故其文从省。
《楚辞》“摄提贞于孟陬兮,维庚寅吾以降。”摄提,岁也;孟陬,月也;庚寅,日也。屈子以寅年寅月庚寅日生。王逸《章句》曰:“太岁在寅日摄提格。孟,始也。正月为陬。言己以太岁在寅正月始春庚寅之日下母之体而生。”是也。或谓摄提,星名。《天官书》所谓直斗杓所指,以建时节者,非也。岂有自述其世系生辰,乃不言年而止言月日者哉。 ○古无一日分为十二时古无以一日分为十二时之说。《洪范》言岁月日,不言时。《周礼·冯相氏》掌十有二岁,十有二月,十有二辰,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,不言时。屈子自序其生年月日,不及时。吕才《禄命书》亦止言年月日,不及时。
古无所谓时。凡言时若《尧典》之“四时”,《左氏传》之“三时”皆谓春夏秋冬也。故士文伯对晋侯,以岁、时、日、月、星、辰谓之六物。《荀子》曰:“积微,月不胜日,时不胜月,岁不胜时。”亦谓春夏秋冬也。自汉以下,历法渐密,于是以一日分为十二时。盖不知始于何人,而至今遵用不废。
一日之中所以分纪其时者,曰日中,曰昼日,曰日昃,见于《易》;曰“东方未明”,曰“会朝”,曰“日之方中”,曰“昏”,曰“夕”,曰“宵”,见于《诗》;曰“昧爽”,曰“朝”,曰“日中昃”,见于《书》;曰“朝时”,曰“日中”,曰“夕时”,曰“鸡初鸣”,曰“旦”,曰“质明”,曰“大听”,曰“晏朝”,曰“昏”,曰“日出”,曰“日侧”,曰“见日”,曰“逮日”,见于《礼》;曰“鸡鸣”,曰“日中”,曰“昼”,曰“日下昃”,曰“日旰”,曰“日入”,曰“夜”,曰“夜中”。见于《春秋传》,曰“晁”,日“薄暮”,曰“黄昏”,见于《楚辞》。纪昼则用日,《史记·项羽纪人项王乃西从萧晨击汉军,而东至彭城,日中大破汉军。《吕后纪》:八月庚申旦,平阳侯见相国产计事,日时,遂击产,《彭越传》:旦日,日出十余人后,后者至日中。《淮南王安传》:旦受沼,日食时上,《汉书·五行志人日中时食,从东北,过半哺时复;哺时食从西北,日下晡时复。《武五子昌邑王传》:夜漏未尽一刻,以火发书。其日中贺发,晡时至定陶,《东方朔传》:微行,以夜漏下十刻乃出,旦明人山下是也,纪夜则用星,《诗》之言“三星在天”,“三星在隅”,“三星在户”,《春秋传》之言“降娄中而旦”是也。不辨星则分言其夜曰“夜中”曰“夜半”,曰“夜乡晨”是也。分言其夜而不详,于是有五分其夜,而言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者。《周礼·司寐氏》“掌夜时”注:“夜时谓夜晚早,若今甲乙至戊。”
们又书·西域传》杜饮曰:“斥侯士五分,夜击刁斗自守。”《天文志》:“本始元年四月壬戊,甲夜;地节元年正月戊午,乙夜;六月戊戌,甲夜。”《三国志·曹爽传》:“自甲夜至五鼓,爽乃投刀于地。”《晋书·赵上伦传》:“期四月三日丙夜一筹,以鼓声为应”是也,五分其夜而不详,于是有言漏上几刻者。《五行志》:“晨漏未尽三刻,有两月重见。”又云:“漏上四刻半,乃颇有光。”《礼仪志》:“夜漏未尽七刻,钟呜受贺。”《东方朔传》:“微行以夜,漏上十刻西出。”《上尊传》:“漏上十门刻行临到。”《外戚传》:“昼漏上十刻而崩。”又云:“夜漏上五刻,持儿与舜会东交掖门。”自《南北史》以上皆然。故《素问》曰:“一日一夜,五分之。”《隋志》曰:“昼有朝有禺,有中有晡,有夕夜,有甲乙丙丁戊,而无十二时之目也。”唯《历书》云:“鸡三号卒明,抚十二节卒于丑”,而下文却云:“朔旦冬至正北”,又云“正北正西正南正东“,不直言子西午卯。《汉书·五行志》言“日加辰已”,又言“时加未”,《翼奉传》言“日加申”,又言“时加卯”。《王莽传》:“天文郎按┉于前,日时加某,莽旋席随斗柄而坐。”而《吴越春秋》亦云:“今日甲子,时加于巳。”《固髀经》亦有加卯、加西之言。若纪事之文,无用此者。《左氏传》:“卜楚丘曰:‘日之数十,故有十时。’”而杜元凯注则以为十二时,虽不立十二支之目,然其日夜半者即今之所谓子也,鸡鸣者丑也,平旦者寅也,日出者卯也,食时者辰也,隅中者巳也,日中者午也,日失者未也,晡时者申也,日入者百也,黄昏者戌也,人定者亥也。一日分为十二,始见于此,考之《史记·天官书》曰:“旦至食,食至曰失,日失至,至下,下讪至日人。《素问·藏气法时论》有曰“夜半”,曰“平旦”,曰“日出”,曰“日中”,曰“日失”.曰“下脯”。《吴越春秋》有曰“时加日出”,“时加鸡鸣”,“时加日失”,“时加禺中”,则此十二名古有之矣。《史记·孝景纪》:“五月丙戌,地动。其蚤食时,复动。”《汉书·武五子广陵王晋传》:“奏酒,至鸡鸣时罢。”《王莽传》:“以鸡鸣为时。”《后汉书·隗嚣传》:“至昏时遂溃围。”《齐武王传》:“至食时,赐陈溃。”《耿升传》:“人定时,步果引去。”《来歙传》:“臣夜人定后,为何人所贼伤?”《窦武传》:“自旦至食时,兵降略尽。”《皇甫嵩传》:“夜勒兵,鸡鸣,驰赴其陈。战至哺时,大破之。”《晋书·戴洋传》:“永昌元年四月庚辰,禺中时,有大风起自东南,折木。”《宋书·符瑞志》:“延康元年九月十日,黄昏时,月蚀,荧惑过。人定时,荧惑出营室,宿羽林。”皆用此十二时。 《淮南子》“日出于阳谷,浴于咸池,拂于扶桑,是谓晨明。登于扶桑之上,爱始将行,是谓フ明,至于曲阿,是谓朝明。临于曾泉,是谓早食。次于桑野,是谓宴食。臻于衡阳,是谓禹中,对于昆吾,是谓正中。靡于鸟次,是谓小迁。至于悲谷,是谓晡时。回于女纪,是谓大迁。经于泉隅,是谓高春。顿于连石,是谓下春,爱止羡和,爰息六螭,是谓悬车。薄于虞泉,是谓黄昏。渝于蒙谷,是谓定昏。”按此自晨明至定昏为十五时,而卜楚卜以为十时。未知今之所谓十二时者,自何人定之也。 《素问》中有言岁甲子者,有言寅时者,皆后人伪撰入之也。
○年月朔日子今人谓日,多曰日子。日者,初一,初二之类是也。子者,甲子、乙丑之类是也。《周礼·职内》注曰:“若言某月某日某甲诏书,或言甲,或言子,一也。”《文选。陈琳·檄吴将校部曲文》“年月朔日子”,李周翰注:“日子,发檄时也。”汉人未有称夜半为子时者,误矣,古人文字,年月之下必系以朔,必言朔之第几日,而又系之干支,故曰朔日子也。如鲁相瑛《孔子庙碑》云:“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,甘七日王寅”,又云“永兴元年六月甲辰朔,十八日辛酉”。史晨《孔子庙碑》云“建宁二年三月癸卯朔,七日己酉”。樊毅《复华下民租碑》云“光和二年十二月庚午朔,十三日壬午是也。此日子之称所自起。若史家之文,则有子而无日,《春秋》是也然在朔言朔,在晦言晦,而“旁死魄”、“哉生明”之文见于《尚书》,则有兼日而书者矣。
《宋书·礼志》“年月朔日甲子,尚书令某甲下”,此古文移之式也,陈琳檄文但省一“甲”字耳。
《南史》:“刘之遴与张缵等参校古本《汉书》,称永平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已酉,郎班固,而今本无上书年月日子。”《隋书》袁充上表称:“宝历之元改元仁寿,岁月日子,还共诞圣之时。” 时有十二,而但称“子”,犹之干支有六十,而但称“甲子”也。
汉人之文,有即朔之日而必重书一日者。广汉太守沈子据《绵竹江堰碑》云:“嘉平五年五月辛酉朔,一日辛酉。”《绥民校尉熊君碑》云:“建安计一年十回月丙寅朔,一日丙寅。”此则繁而无用,不若后人之简矣。
○年号当从实书正统之论,始于习凿齿,不过帝汉而伪魏、吴二国耳。自编年之书出,而疑于年号之无所从,而其论乃纷坛矣。夫年号与正朔自不相关,故周平王四十九年,而孔子则书之为鲁隐公之元年、何也,《春秋》,鲁史也,据其国之人所称而书之,故元年也。晋之《乘》存,则必以是年为鄂侯之二年矣。楚之《杌》存,则必以是年为武王之十九年矣。观《左传·文公十七年》:郑子家与晋韩宣子书曰:“寡君即位三年”,而其下文曰“十二年”,“十四年”,“十五年”,则自称其国之年也。《襄公二十二年》少正公孙侨对晋之辞曰:“在晋先君悼公九年,我寡君于是即位”,而其下文遂曰“我二年”,“我四年”,则两称其国之年也,故如《三国志》则汉人传中自用汉年号,魏人传中自用魏年号,吴人传中自用吴年号。推之南北朝。五代、辽、金并各自用其年号,此之谓从实。且王莽篡汉,而班固作传,其于始建国、天凤、地皇之号,一一用以纪年,盖不得不以纪年,非帝之也。后人作书,乃以编年为一大事,而论世之学疏矣。 《春秋传》亦有用他国之年者。齐襄公之二年,叟阝瞒伐齐,注云:“鲁桓公之十六年。”僖之四年,子然卒;简之元年,士子孔卒,注云:“郑僖四年,鲁襄六年,郑简元年,鲁襄八年。”
汉时诸侯王得自称元年。《汉书·诸侯王表》:“楚王戊二十一年,孝景三年”,“楚王延寿三十二年,地节元年”之类是也。《淮南·天文训》:“淮南元年冬,太一在丙子。”谓淮南王安始立之年也。注者不达,乃曰淮南王作书之元年,又曰淮南工僭号,此为未读《史记人们又书》者矣。赵明诚《金石录》有《楚钟铭》“惟王五十六祀”之论,正同此类。
又考汉时不独王也,即列侯于其国中亦得自称元年。《史记·高祖功臣侯年表》:“高祖六年,平阳懿侯曹参元年”;“孝惠六年,靖侯元年”;“孝文后四年,简侯奇元年”是也。吕氏《考古图·周阳侯钅复铭》曰:“周阳侯家铜三习钅复,容五斗,重十八斤六两。侯治五年五月国铸第四。”《文选·魏都赋》刘良往:“文昌殿前有钟。其铭曰:惟魏四年,岁次丙申,龙次大火,五月丙寅,作蕤宾钟。”魏四年者,曹操为魏公之四年,汉献帝之建安二十一年也。《元史·顺帝纪》:至正二十八年,乃明洪武元年也。直书二十八年”。自是以下,书日“后一年”,曰“又一年,四月丙戌,帝殂于应昌”,是时明太祖即位三年,而犹书元主曰“帝”,且不以明朝之年号加之,深得史法。疑此出于圣裁,不独宋、王二分之能守古法也。 英宗命儒臣修《续通鉴纲目》,亦书“元顺帝至正二十七年”.不书“吴元年”。
○史书一年两号古时人主改元,并从下诏之日为始,未尝追改以前之月日也。《魏志·三少帝纪》上书“嘉平六年十月庚寅”,下书“正元元子十月壬辰”,《吴志·三嗣主传》上书“‘太平三年十月己卯”,下书“永安元年十月壬午”。《晋书·武帝纪》上书“魏咸熙三年十一月”,下书“泰始元年十二月景寅”。《宋书“武帝纪》上书“晋元熙二年六月甲子”,下书“永初元年六月丁卯”。《文帝纪》上书“景平二年八月丙申”,下书“元嘉元年八月丁酉”。《明帝纪》上书“永光元年十二月庚申朔”,下书“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”。《唐书·高宗纪》上书“显庆六年二月乙未”,下书“龙朔元年三月丙申朔”。《中宗纪》上书“神龙三年九月庚子”,下书“景龙元年九月甲辰”。《睿宗纪》上书“景龙四年七月己巳”,下书“景云元年七月己巳”,《玄宗纪》上书“先天二年十二月庚寅朔”,下书“开元元年十二月己亥”。韩文公《顺宗实录》上书“贞元二十一年八月庚子”,下书“永贞元年八月辛丑”。若此之类,并是据实而书。至司马温公作《通鉴》,患其棼错,乃创新例,必取末后一号冠诸春正月之前,当时已有识之者。
《春秋·定公元年》不书正月,杜氏曰:“公即位在六月,故正义曰公未即位,必不改元。而于春夏即称元年者,未改之日必承前君之年,于是春夏当名此年为昭公三十三年。及六月,既改之后方以元年纪事。及史官定策,须有一统,不可半年从前,半年从后,虽则年初亦统此岁,故入年即称元年也。”汉魏以来,虽于秋冬改元,史于春夏即以元年冠之,是有因于古也。按温公《通鉴》是用此例,然有不可通者。《春秋》于昭公三十三年之春而即书“定公元年”者,昭公已薨于上年之十二月矣。若汉献帝延康元年十月始禅于魏,而正月之初,汉帝尚存,即加以魏文黄初之号,则非《春秋》之义矣。岂有旧君尚在,当时之人皆禀其正朔,而后之为史者顾乃追夺之乎!
史家变乱年号,始自《隋书》:大业十二年十一月景辰,唐公人京师,辛酉,遥尊帝为太上皇,立代王侑为帝,改元义宁。而下即书云:“二年三月,右屯卫将军字文化及等作乱,上崩于温室。”按此大业十三年,炀帝在江都,而蒙以代王长安之号,甚为无理。作史者唐臣,不得不尔。然于《炀帝纪》书十三年,于《恭帝纪》书二年,两从其实,似亦未害。
明朝《太宗实录》上书“四年六月己巳”,下书“洪武三十五年六月庚午”,正是史臣实书,与前代合,但不明书建文年号,后人因谓之革除耳。
《英宗实录》上书“景泰八年正月辛巳”,下书“天顺元年正月壬午旬有六日”,而不没其实。且如万历四十八年八月以后为泰昌元年,若依温公例取泰昌之号,冠于四十八年春正月之前,则诏令文移一一皆当追改,且上诬先皇矣。故纪年之法,从古为正,不以一年两号、三号为嫌。
○年号古今相同《水经注·水下》“千金曷”前云“太和五年”,曹魏明帝之太和也;俊云“朝廷太和中”,元魏孝文帝之太和也。
○割并年号唐朝一帝改年号者十余,其见于文必全书,无割取一字用之者。至宋始有“熙丰”、“政宣”、“建绍”、“干淳”之语,已是不敬,然犹一帝之号自相连属,无合两帝而称之者。又必用上一字,惟“元丰”以“元”字与“元枉无别,故用下字,本朝文人有称“永宣”、“成宏”、“嘉隆”,合两帝之号而为一称。疏称正统、正德为“二正”,奉旨“列圣年号昭然,如何说二正?”近又有去上字而称“庆历”、“启祯”,更为不通矣。
地名割用一字,如“登莱”、如“温台”,则可;如“真顺“、“广大”,则不通矣。然汉人己有之。《史记·大官书》:“勃碣海岱之间,气皆黑。”《货殖传》:“夫燕亦勃褐之间一都会也。”注云:”勃海、碣石。”《汉书·王莽传》:“成命于巴宕。”注云:“巴郡宕渠县。”魏晋以下始多此语。常琚《华阳国志》:“分巴割蜀,以成健广。”是键为、广汉二郡,左思《蜀都赋》:“跨蹑犍。”是键为、二郡。《魏都赋》:“恒碣パФ于青霄。”是恒山,碣石二山。
人名割用一字者,《左传》以太、济水为“济”,《史记》以黄帝,老子为“黄老”,以王乔、赤松子为“乔松”,以伊尹、管仲为“伊管”,以绛侯、灌婴为“绛灌”。
○孙氏西斋录唐人作书无所回避。孙樵所作《西斋录》,乃是私史。至于起王氏已废之魂,上配天皇;条高后擅政之年,下系中宗,大义凛然。视孔子之沟昭墓道,不书定正,而抑且过之矣。
此说本之沈既济《驳吴兢史议》,谓当并天后于《孝和纪》,每岁书某年春正月,皇帝在房陵,太后行某事,改某制,则纪称孝和而事述太后,名礼两得。至于姓氏名讳,人宫之由,历位之资,及才艺智略,年辰崩葬,别纂人《皇后传》,列于废后上庶人之下,题其篇曰《则天顺圣武皇后》云。事虽不行,而史氏称之。○通鉴书改元《晋书·载记》:十六国时,嗣位改元者皆在本年,此史家取便序事,连属书之,其实皆改明年元也,不容十六国之中,数十王皆不逾年而改元者也。亦必有逾年而称元者,直史家不考耳。
《金石录》据赵横山《李君神碑》石虎建武六年,岁在庚子,与《载记》合。若从帝纪,则建武六年当是己亥,今此碑与《西门豹词殿基记》皆是庚子,以此知帝纪之失,此是差一年之证。然《载记》亦不尽合,昔人作史,但存其年号而已,初不屑屑于岁月也。
《续纲目》景炎三年五月以后为帝祥兴元年,非也。黄氵晋《番禺客语》:“改元在明年正月己酉朔。”盖亦是即位之初改明年元耳,史家省文,即系于前年月日之下,日“改元祥兴”。以此推十六国事,必当同此。
○后元年汉文帝后元年,景帝中元年、后元年,当时只是改为元年,后人追纪之为中为后耳。若武帝之后元元年则自名之为“后”;光武之中元元年,梁武帝之中大通元年,中大同元年,则自名之为“中”,不可一例论也。
元顺帝至元元年,重用世祖之号,后人追纪之,则曰“后至元元年”。
○李茂贞称秦王用天年号《通鉴》后唐庄宗同光二年,封岐王李茂贞为秦王,比得薛昌序所撰《凤翔法门寺碑》,天十九年建,而其文已称秦王,则前乎同光之二年矣,盖必茂贞所自称。又史言茂贞奉天年号,此碑之未亦书“天十九年”,而篇中历述前事,则并以天复纪年,至天复二十年止,亦与史不合。
《五代史·李彦威传》:“是时昭宗改元天,迁于东都,为梁所迫。而晋人、蜀人以为天之号非唐所建,不复称之,但称天复”。《前蜀世家》则云“建与唐隔绝而不知,故仍称天复”。其说不同。按此碑则歧人亦称天复,史失之也。
又今阳城县有后周显德二年徐纶撰《龙泉禅院记》内述天十九年。按此地本属梁,此记乃追削梁号,而改称天者。 ○通鉴书葬《通鉴》书外国之葬,如《晋纪》义熙六年九月下云:“甲寅,葬魏主外于盛乐金陵。”不言“魏葬”,而言“葬魏”。或以为仿《春秋》之文,愚以为非也。《春秋》书“葬宋穆公”、“葬卫桓公”之类,皆鲁遣其臣会葬,故为此文。若南北朝时,本国自葬,则当书“魏葬”,如《宋纪》:“景平元年十二月庚子,魏葬明元帝于金陵。”“元嘉二十九年三月辛卯,魏葬太武皇帝于金陵。”则得之矣。
○通鉴书闰月《通鉴》书闰月而不著其为何月,谓仿《春秋》之法,非也。春秋时,间未有不在岁终者。自《太初历》行,每月皆可置闰,若不著其为何月,或上月无事,则后之读者必费于追寻矣。《新唐书》亦然,惟高宗显庆二年正月无事,乃书曰:“闰正月壬寅,如洛阳宫。”
○史书人君未即位史书人君未即位之例,《左传》晋文公未入国,称“公子”。己人国称“公”;《史记》汉高帝未帝称“汉王”,未王称“沛公”。五年,将战垓下,而曰“皇帝在后,绛侯、柴将军在皇帝后”,至其下文乃曰“诸侯及将相相与共请,尊汉王为皇帝”,于言为不顺矣。 沈约作《宋书》,于本纪第十卷,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申,始书“进齐公爵为齐王”,而前第八卷明帝泰始四年七月庚申,已书“以骁骑将军齐王为南充州刺史”,自此以下,齐王之号累见于篇,此言之不顺也。
○史书一人先后历官《汉书·沟恤志》先称“博士许商”,次称“将作大匠许商”,后称“河堤都尉许商”,此书一人而先径历官不同之法。《书·君》:“我闻在昔,成汤既受命,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;在太甲,时则有若保衡。”伊尹、保衡,一人也,汤时未为保衡,至太甲时始为此官,故变文以称之也。
○史书郡县同名汉时,县有同名者,大抵加“东”、“西”、“南”、“北”、“上”、“下”字以为别。盖本于《春秋》之法。燕国有二,则一称北燕;邾国有二,则一称小邾,是其例也,若郡县同名而不同地,则于县必加一“小”字,沛郡不治沛,治相,故书沛县为“小沛”;广阳国不治广阳,治蓟,故书广阳县为“小广阳”;丹阳郡不治丹阳,治宛陵,故书丹阳县为“小丹阳”。后人作史多混书之,而无别矣。
○郡国改名《后汉书·光武纪》“建武六年春正月丙辰,改春陵乡为章陵县。”“十六年冬十月甲申,幸章陵,修园庙,词旧宅。”又云:“乃悉为春陵宗室起词堂。”上言“章陵”,见名也;下言“春陵”,本春陵候之宗室,不可因县名而追改之也。此史家用字之密也。
《史记》“南越王尉佗者,真定人也。”此未当,当日东垣人。《卢绾传》“高帝十一年冬,更东垣为真定。”《儒林传》“汉兴,田何以齐田徙杜陵。”师古曰:“初徙时未为杜陵,盖史家追言之也。”
《汉书,夏侯胜传》“夏侯胜,字长公。初,鲁共王分鲁西宁乡以封子节侯,别属大河,大河后更名东平,故胜为东平人。”《赵广汉传》“赵广汉,字子部,涿郡蠡吾人也,故属河间。”《后汉书·党锢传》:刘YY,中山安国人也,安国后别属博陵。”夏候湛《东方朔画像赞》“大夫讳朔,字曼倩,平原厌次人也。魏建安中,分厌次以为乐陵郡,故又为郡人焉。”此郡国改名之例。
○史书人同姓名《史记》汉高帝时有两韩信,则别之曰“韩王信”。《汉书》王莽时有两刘歆,则别之曰“国师刘歆”。此其法本于《春秋·左氏传》:襄公二十五年,齐崔杼弑其君光事,中有两贾举,则别之曰“侍人贾举”。
《金史》有二讹可,日草火讹可、日板子讹可;有三娄室,日大娄室、曰中娄室、曰小娄室。 ○述古凡述古人之言,必当引其立言之人。古人又述古人之言,则两引之,不可袭以为己说也。《诗》曰:“自古在昔,先民有作。”程正叔传《易·未济》三阳皆失位,而曰:“斯义也,闻之成都隐者。”是则时人之言,而亦不敢没其人,君子之谦也,然后可与进于学。
○引古必用原文凡引前人之言必用原文。《水经注》引盛宏之《荆州记》曰:“江中有九十九洲,楚谚云:‘洲不百,故不出王者。’桓玄有问鼎之志,乃增一洲,以充百数。僭号数旬,宗灭身屠。及其倾败、洲亦消毁,今上在西,忽有一洲自生,沙流回薄,成不淹时。其后未几,龙飞江汉矣。”注乃北魏郦道元作,而记中所指今上则南宋文帝,以宜都王即帝位之事,古人不以为嫌。 ○引书用意《书·泰誓》:“受有亿兆夷人,离心离德;予有乱臣十人,同心同德。”《左传》引之则曰:“《太誓》所谓商兆民离,周十人同者,众也。”《淮南子》:“舜钓于河滨,期年而渔者争处湍濑,以曲隈深潭相予。”《尔雅》注引之,则曰:“渔者不争喂。”此皆略其文而用其意也。 ○文章推服古人韩退之文起八代之衰,于骈偶声律之文宜不屑为。而其《滕王阁记》推许王勃所为序,且曰:“窃喜载名其上,词列三王之次,有荣耀焉。”李大白《黄鹤楼诗》曰:“眼前有景道不得,崔颢题诗在上头。”所谓自古在昔,先民有作者也。今之好讥河古人,翻驳旧作者,其人之宅心可知矣。宋洪迈从孙倬丞宣城,自作题名记:“迈告之曰:他文尚可随力工拙下笔,如此记岂宜犯不韪哉?”盖以韩文公有《蓝田县丞厅壁记》故也。夫以题目之同于文公,而以为犯不韪,昔人之谨厚何如哉。
○史书下两曰字注疏家凡引书,下一“曰”字;引书之中又引书,则下一“云”字。云、曰一义,变文以便读也,此出于《论语》“牢曰”,“子云”是也。若史家记载之辞,可下两“曰”字,《尚书·多方》“周公曰”,“王若曰”是也,○书家凡例古人著书,凡例即随事载之书中。《左传》中言“凡”者,皆凡例也,《易》干、坤二卦用九、用六者,亦凡例也。
○分题古人作书,于一篇之中有分题,则标篇题于首而列分题于下。如《尔雅》“释天”一篇,下列四时、祥灾、岁阳、岁名、月阳、月名、风雨、星名、祭名、讲武、旌旗。《吕氏春秋》“孟春纪第一”下,列正月纪、本生、重己、贵公、去私是也。疏家谓之题上事,谓标题上文之事。若《周公践昨》及《诗》篇章句,皆篇末题之,故此亦尔。今按《礼记·文王世子篇》有曰:“文王之为世子也”,有曰“教世子”,有曰“周公践阼”;《乐记篇》有曰“子贡问乐”,亦同此例,后人误连于本文也。又如《汉书·礼乐志·郊祀歌》:“练时日一”、“帝临二”,凡十九首,皆著其名于本章之末。《安世房中歌》“桂华”、“美芳”二题,传写之误,遂以冠后。
《尔雅·释亲》一篇,石经本“宗族”二字在“弟兄也”之后“母党”二字在“从母姊妹”之后,“妻党”二字在“为姒妇”之后,“昏姻”二字在“吾谓之甥也”之后,今国子监刻本皆改之。
卷二十
2024-11-13 22:10 浏览次数 6